怀化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社保政策2018-06-01王新老师

怀化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十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用;

(二)生育补助金;

(三)计划内生育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五)生育津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照《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以女方为主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怀化市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见附表一)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一)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育龄期内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等发生的第一次手术费的费用;

(三)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引产等发生的第一次手术费;

(四)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五)治疗因本条第(一)和第(三)项所规定的措施而产生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生育、节育等产生的并发症需继续治疗的以及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2]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无用人单位生育第一胎,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在产假期间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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