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社会保障服务功能:
1.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
2.申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3.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待遇资格认证;
4.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就医购药;
5.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信息;
6.其它持卡可以办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
(二)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金融服务功能:
1.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2.代发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3.就业资金发放;
4.其它可以办理的金融业务。
社会保障卡的业务项目和功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
第七条 在本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集中申领社会保障卡;无工作单位的参保人,由本人自行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参保单位或个人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到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三)提供图像信息;
(四)其他需要办理的批准手续。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材料齐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签领手续后,应及时将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参保人,由参保人本人签收并将回执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发。个人申领的社会保障卡,由参保人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领。
第十一条持卡人对本人卡内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经审核符合信息变更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首次领取社会保障卡免费,因持卡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信息有误的,持卡人应重新申请制卡并承担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