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员工培训及服务期的规定(2)

人事培训2018-10-13李一老师

  在工作中,容易出现两个问题,这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案例1】

  程某在某企业工作。企业把他派到国外接受培训,培训前与企业约定了一个五年的服务期。程某培训回来后,企业让他履行服务期,结果他干了几个月就要辞职。企业说:辞职行啊,赔偿培训费吧,这是你的违约金。程某说:行,我赔。企业就计算了一下,对程某说:把你送到国外培训了一年,一共花了16万元人民币,这16万包括往返的机票、国际旅费,以及在国外给你租房子的费用,给你在国外的补贴,给培训机构交的学费,等等。程某不同意,说:我可以赔偿培训费,只有你们向培训机构交的学费才叫培训费,其他的我一律不认。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

  那么培训费到底应该包括什么费用?这起案件到了仲裁庭或者法院,谁能胜诉?有人说企业,有人说员工,其实谁都有胜诉的可能,因为我们国家并没有规定培训费应该包括什么,双方当事人在培训协议里面,也没有约定培训费包括什么。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到了仲裁厅或者法庭,就变成了仲裁员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建议企业这样做:在培训协议里与员工首先约定,什么叫培训费,也就是说,可以设定一个条款,说清楚本协议中所称的培训费包括哪些,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把想包括的费用都放在里面,最后与员工签署的这个协议,也就变成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国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当然就不会违法,就没有问题,最后产生的是合同效力。这是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第一个问题。

【案例2】

  员工冯某接受培训回来以后,企业按照培训协议的要求,让他提供一个五年的服务期。但是服务期刚履行了一年,冯某的劳动合同就到期了。然后企业对冯某说:我们要续订劳动合同。冯某说:对不起,我不想续订了,我要终止合同。企业说:终止合同?那肯定不行啊,你五年的服务期还没到呢。终止合同也行,你得赔偿我们所付的培训费。冯某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你们不续订合同是我的权利,我又没有违约,为什么要赔你们培训费?企业说:那不行,你有五年服务期。冯某说:我要履行五年服务期,但是劳动合同到期,你要跟我续订,我可以不续订啊,法律规定续不续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你们不能强迫我。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冯某该不该付培训费啊?有人说应该支付,有人说不应该支付,到底该不该支付?这是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第二个问题。这种情况比较麻烦,现在司法界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是主合同,培训协议是从合同,那么民商有一个主从合同的概念,说劳动合同如果是主合同,培训协议是从合同的话,那就是主合同存在,从合同存在,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也不需要履行了。如果是这种逻辑的话,企业就败诉了。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是这种逻辑的话,企业就胜诉了。但是谁也不知道,自己将来要仲裁的案子,或者是诉讼的案子,会赶上持哪一种逻辑思路的法官或者仲裁员,这里就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企业自己解决,怎么解决呢?企业既然要求员工至少为企业服务五年,那么就在培训协议里加上一个条款,即规定培训协议签订以后,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早于他的服务期界满日期,那么双方自动将劳动合同终止日期顺延到服务期的届满日期。企业要做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在培训协议里顺手就做了。即使是劳动合同到了原来约定的日期,企业也不需要与员工续订了,因为通过培训协议的方式已经续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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