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是什么意思?就是说,第一,企业给员工设违约金,员工在服务期间提前离开企业,那么员工就要支付给企业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数目,企业和劳动者可以约定。但是违约金的约定数额,最高上限不能超过企业实际付出的培训费用。第二,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履行了一段时期的服务期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在服务期内离开企业,企业要让他支付违约金,那么该如何支付呢?应该把这个员工已经履行的部分所应分摊的违约金扣除,余下的部分企业才可以要求他支付。
【案例】
孙某,在某企业工作。该企业把他派到国外,进行了三个月的培训,为此一共花了5万元人民币。三个月后,培训结束,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孙某有一个五年的服务期。结果孙某工作刚到三年的时候,就提出辞职离开了,这时企业要孙某支付违约金。那么最多应该让孙某支付多少呢?答案是2万元人民币。企业为孙某花了5万元,那么违约金的设置最多就不能超过5万元。孙某接受培训回来以后,已经履行了三年的服务期,那么在他离开的时候,企业让他支付违约金,要把这三年的服务期所应分摊的部分给扣除掉,余下的部分,就是2万元。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让孙某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企业出资培训员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这对企业和员工来讲,其实都是公平的。如果企业不出资培训员工,却要求员工支付服务期的违约金,就是不公平的。有些企业会说:在工作当中,我们把员工培养成才了,员工之所以有今天这样的本事,那是工作若干年后锻炼出来的,所以员工应该向我们支付培训费,应该给员工约定服务期。这话就没有道理了。为什么没有道理了呢?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提高了技能,但是在提高技能的同时,受益的还是企业,给企业创造了利润,企业怎么不说呢?创造的利润已经远远超过了员工的收益。但是如果在工作当中,企业专门出一笔钱, 10万、20万,或者几十万,派员工到一个特定的环境里接受培训,员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迅速提高了自己的劳动价值。这种提高就是由企业的投资造成的,投资以后员工回到企业就不能马上离职。企业投资很大,却没有任何回报,对企业来说就是不公平。所以,凡是企业出资培训的员工,回来以后,就要有服务期,这是企业投资应得到的回报。如果在服务期内,员工提前解除合同,企业就可以要求他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