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农村低保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四)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五)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六)五保对象需提供五保证;(七)独生女家庭(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女儿)、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八)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九)在外务工人员应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如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家庭的收入、生活状况、成员身体状况进行入户评估、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指导填写《青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附件1),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初审意见,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低保的审核,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复查,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市民政部门。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的审查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予批准的,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村(居)民代表会讨论未通过,申请人坚持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须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未通过,申请人坚持申请的,由区市民政部门予以特别审查。
第二十条 已纳入农村低保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对取消农村低保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公示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实施,内容包括农村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人数、人均收入、住址、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救助金额等内容。
第五章实行分类救助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五保对象纳入农村低保,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农村低保金,并增发五保对象专项生活补助。农村五保对象享受低保后,其领取和实际得到的“低保金、五保补助金、医疗报销费用、本人农副业生产及其它合法劳动经营收入”相加之和低于上年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镇(街道)和村集体补齐到上年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平,具体补齐办法由各区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