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差额领取农村低保金后,增发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低保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女家庭差额领取农村低保金后,增发独生女家庭专项生活补助。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低保家庭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差额领取农村低保金后,增发专项生活补助。
第二十五条 纳入农村低保的孤儿,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农村低保金,并按标准每年另发专项生活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农村低保家庭入学子女发放教育生活补助金。
同时具备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分类救助条件的,只享受救助款额高的一种。
第六章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低保资金(含分类救助资金,下同)主要由区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市财政按现行分担体制对各区市农村低保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对崂山、黄岛、城阳区,市财政按照各区农村低保人数,每人每年定额80元给予包干补助,分类救助、五保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自行负担;(二)对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的农村低保资金,市财政在市规定的基数标准内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平度、莱西市的扶持力度,实行定额补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农村低保资金的比例,由各区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必要的农村低保工作经费,以保证农村低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市民政、财政部门定期对农村低保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农村低保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
弄虚作假、套取市补助资金的,予以通报并扣减市级补助。
第二十九条 区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在社会保障专户内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同时制定资金管理、审核、拨付程序和台账系统,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区市财政部门应将市补助的资金以及本级安排的资金及时足额划拨至“农村低保资金专账”内,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各区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填写《青岛市农村低保资金审核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分别报市民政、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区市提报的《青岛市农村低保资金审核汇总表》,审定后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