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

经济政策2018-07-21王华老师

(四)市安居办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市安居办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房源列为安置房源,并将房源信息备案管理。同时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需要调整房源信息的,应在调整前征求市安居办意见,市安居办同意后方可调整。市安居办应适时更新房源信息。

第三章安置对象和程序

第十一条 安置对象的确定。经省、市政府批准列入我市 2015—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房屋被征收人为安置对象。

第十二条 安置房的选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安置对象公示安置房源的位置、套数、户型、面积、价格等相关信息,安置对象持房屋征收通知书自行组织团购或自主选购,并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具体房源、签订认购协议。已签订认购协议的房源,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对外出售。

第十三条 安置协议的签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安置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协议中列明核定的购买商品房房款总价和购买商品房补偿款及两者差价情况。购房补偿款不足购房款部分由安置对象自行支付;购房补偿款购房后剩余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给安置对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后,大于最大户型标准,而选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小于最大户型标准的,剩余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计算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要求分户安置的,均分两户安置。

第十四条 购买安置房源商品房房款总价和购买安置房源商品房补偿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购买安置房源商品房房款总价=认购协议确定的商品房购房总价-商品房购房总价×8%;

(二)购买安置房源商品房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回迁安置面积×回迁安置扩大面积市场价+房屋征收的其他补偿补助-回迁安置房屋补缴的房款。

回迁安置面积、回迁安置房屋补缴的房款、其他补偿、补助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房款结算。安置对象依据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安置协议,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并结算购房差价款,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安置对象按规定承担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安置协议、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与辽源市鑫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结算。

第四章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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