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3)

经济政策2018-07-21王新老师

第十六条 凡符合准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主提供项目房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进入交易平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与市安居办签订合同内容,提供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源,办理权属登记等证件,并严格按准入条件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安置对象在安置房源中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的,享受认购协议确定的商品房购房总价8%的优惠;同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安置对象3个月临时安置费。安置对象须在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交付市安居办。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上报存量房相关材料,做好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等工作;龙山、西安区人民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棚户区居民的房屋征收、组织购房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搭建棚户区改造服务平台组织回迁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工作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测算,2015年我市符合准入条件的商品房楼盘的销售均价为3171元/平方米,上浮10%即3488元/平方米作为购房最高限价,指导2015年政府搭建棚户区改造服务平台组织回迁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工作。今后每年的销售均价确定,均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辽源市鑫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二十一条 龙山、西安区人民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安置对象自主购买安置房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二条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性事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房屋被征收人自主选购商品房源,实现产权调换安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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