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社会救助兜底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对接。统筹调整农村低保和扶贫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实现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017年,我市制定的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年人均315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不得低于142元。年末根据预测的2017年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省里统一上调全省农村低保标准至不低于预测的国家农村贫困标准。2017年底宣布脱贫的县(区)制定的农村低保标准要略高于年人均3207元。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和一户多病、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重点救助家庭,各县(区)要提高低保补差水平,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返贫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要提高资助困难群众参合金额,提高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增强医疗救助效能。各县(区)要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优化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提高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群众急难致贫方面的兜底作用。
(三)加强社会救助精准兜底的规范管理。针对“户保”少、“人保”多的问题,各县(区)要在低保对象重新复核认定中,对原有低保对象,按照“实事求是,以户为主,人户结合”的原则进行整改,防止“漏保”现象;对新增低保对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针对“错保”问题,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申请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并制定对申请对象诚信缺失的惩处机制。针对“人情保、关系保”、“维稳保”等问题,县级民政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大典型案例查处和通报力度,坚决查处此类问题。纠正特困对象“降格”入低保的问题,在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中,将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坚持长期公示制度,村(居)委会低保公示栏内容项目要全面,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收入与刚性支出情况、致贫原因、保障金额与类别、施保时间,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同时,要建立公示栏电子相册,推行网上公示,广泛接受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加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的资金管理。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审批、拨付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对象手中。各县(区)要通过提高低保户保率、提高低保补差水平、提高特困供养生活费标准、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等方式,加快消减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结余。各县(区)资金结余情况将作为下拨2017年追加资金的重要因素。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及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