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整合救助资金。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统一整合为社会救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区)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统筹安排使用,有效解决各地医疗救助资金严重不足的突出问题,为提高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水平提供资金保障。
2.加大救助力度。一是资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二是开展特殊病种门诊救助。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明确的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门诊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三是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3.创新救助方法。积极探索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运行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医疗救助等方式,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优势,财政筹资为困难群众购买重大疾病补充保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压力。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的认定机制。根据《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等结果,考虑家庭成员特征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按照豫政办〔2017〕8号要求,在全省脱贫攻坚规范档卡过程中,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原有低保、特困(五保)对象全部摸底排查一遍,将名单提交同级扶贫部门,务必将符合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家庭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做到“应扶尽扶”;务必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等救助兜底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对象有进有出,确保补差有高有低,实现精准扶贫、精准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