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收购时间。
1.收购总量。2015年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为80万吨,其中普通早籼稻45万吨、普通中籼稻0.9万吨、普通晚籼稻2.1万吨、优质稻32万吨(包括早、晚优质稻和专用稻,下同)。
2.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稻(包括普通早、中、晚籼稻,下同)、优质稻。收购粮食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
3.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2.70元/公斤,普通中、晚籼稻2.80元/公斤,早籼优质稻和专用稻2.84元/公斤,晚籼优质稻3.00元/公斤。鉴于各地种植的优质稻品种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对少数品质特优的品种,在顺价销售的原则下,收购价格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由各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对个别品质较差的品种,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收购价格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一般不能超过5%,且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201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适应优质稻市场价格变化,在充分考虑售粮农民利益的前提下,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授权当地粮食部门或收购企业在上述情况及幅度内调整优质稻收购价,并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粮食部门备案。
4.收购时间。普通早籼稻为2015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普通中、晚籼稻和优质稻为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各订单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确定具体收购时间。
三、部门职责
财政厅负责直补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核实工作,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直补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宏观协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及提出收购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安排计划和组织调运等工作。各市、县(市、区)粮食部门负责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和兑现收购资金。
农发行广西分行负责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确定的价格做好收购资金筹措计划,指导和检查下级农发行做好资金供应管理工作。对订单普通稻收购资金,各市、县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做好资金的供应管理工作;对订单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的资金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贷款,统贷统还(具体办法按2013年有关规定执行)。优质稻(含专用稻)贷款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不得用粮库资产作抵押担保),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