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并监督检查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2015年我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
1.由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县(市、区)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再分解到村,由村委会根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别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于夏粮入库前将订单计划分配落实到户。落实到户的粮食数量一般每户应在500公斤以上,对一些有订单计划的村屯单户售粮数量不足500公斤的,允许周边户联合推选1户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售粮计划,并在售粮计划上明确各单户售粮数量,一般每个联合户不宜超过10户农户。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
2.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1式3份)并经户主签字认可,村委会自留1份,送粮食收购企业1份,送财政所1份。村委会根据底册填写《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送本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生效。
3.《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统一印制,手册中载明户主姓名、承包田地亩数、实际种植面积、订单计划数、收购品种等。
4.各订单县(市、区)必须在夏粮入库前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农户的收购计划不能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计划。各订单县(市、区)在计划分解到农户时,考虑到农户售粮时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本县(市、区)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余缺调剂。
5.订单县(市、区)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指定1-2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主体进行粮食收购,非指定企业辖区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可由指定企业委托当地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粮食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