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相关农业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作物生产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保费补贴,农业组织化经营奖补等方面。
第三条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配置原则。根据本市农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布局特点、产业规模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补贴资金配置和补贴计划。
公开公正原则。通过媒体、网络、公开信等方式,公开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预算等信息,按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并予以公示,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直接受益原则。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做到资金到位、服务到位,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和补贴对象直接受益。
第四条补贴资金申请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相关补贴项目规定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补贴资金申请汇总、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农委主要负责对全市农业布局和结构进行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组织各区县上报补贴资金数量,审核、下达补贴资金,指导监督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开展农业补贴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农业综合补贴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年度农业补贴预算,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指导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做好年度补贴资金结算使用管理工作和清算审计工作,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区县农委及区县财政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域农业生产规划,汇总补贴申请对象上报的补贴资金额,审核并指导做好公示、登记、资金结算工作。
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初审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补贴申请对象上报的补贴资金额,核实种植(作业)面积,做好公示,登记,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