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农业综合补贴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现金补贴或物化补贴。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区县年度农业综合补贴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监督检查措施等内容,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鼓励各区县配套安排农业综合补贴资金,重点解决本地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符合补贴项目规定条件的补贴申请对象应在各补贴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村委会书面提出补贴申请,村委会组织人员实地核实统计,编制图表,并按户在醒目地方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要详实具体,并要有区县、乡镇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格式由区县统一确定。村一级公示的资金量要达到补贴资金总量的100%。公示情况无异议后按户登记造册,由村委会将补贴申请汇总,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将补贴申请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工作。
第九条乡镇农业部门对村上报的种植(作业)面积进行汇总,并组织人员全面核查,重点核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核查情况和核实面积以乡镇政府的名义上报区县农委。
第十条各区县农委、财政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综合补贴资金的自查、检查工作,自查项目的资金量要不少于补贴资金总量100%,检查项目的资金量要不少于补贴资金总量20%。区县农委、财政局完成检查工作后,在补贴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将核实面积和补贴资金数行文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市农委、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区县和有关单位上报的种植(作业)面积进行抽查复核,并对区县、乡镇的核查工作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量不少于补贴资金总量10%。
第十二条补贴面积自下而上逐级核查上报,补贴资金自上而下拨付。补贴资金一律实行银行“一卡通”、“一折通”或国库直拨方式拨付给补贴申请对象。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实行按实一次性拨付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的,每年上半年,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一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并按上一年度补贴资金量进行预拨,完成下拨工作。区县财政、农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手中,完成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区县对水稻、麦子、油菜等农作物良种和农药实行物化补贴方式的,应要求供种(供药)企业、乡镇农业部门和村委会分别做好供种台账,其中村委会要做好实际良种和农药发放面积、数量等台账工作,并保存好具有领用人签名的原始档案,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