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报条件: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当年实际耕种的水田面积为依据,50亩~3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10吨,300亩(含)~1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20吨,1000亩(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40吨,2000亩(含)~5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60吨,5000亩(含)~10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80吨,1000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100吨。已享受2013-2015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购买了烘干设备的,按等额核减后的烘干能力规模限额申报补贴。购买设备中的粮食烘干机,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应先落实购机补贴再申报本项目补贴。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据开展社会化服务的面积,参照上述标准申报补贴。
(三)植保机械购置补贴
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无人植保机、18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四轮)喷杆式喷雾机等两类植保机械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按所购买设备资金的50%予以补助,不论购买机型和台数的多少,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购买的设备中,凡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先落实购机补购再申报本项目补贴,但本项目补贴和购机补贴总额不超过所购买设备总资金的50%。本项目仅针对2015年以来新购买的上述植保机械进行补贴。
(四)有机大米品牌补贴
1.补贴内容:实行品牌与基地挂钩,对新型经营主体获得有机食品(稻米)认证的产品品牌给予补贴,每个品牌或同一基地只可享受一次财政补贴,不得进行重复财政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通过认证的基地面积确定补贴标准,连片200亩-500亩的基地,补贴5万元;连片500(含)-1000亩的基地,补贴10万元;连片1000亩(含)以上的基地,补贴15万元。
3.申报条件:申报补贴的经营主体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建有自主经营的有机大米生产基地,且有机基地面积及有机水稻种植面积均须达到连片200亩以上。(2)加工的有机大米产品必须统一品牌销售,且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只有有机基地、没有有机大米销售业绩的品牌,不予补贴。
六、补贴申报
(一)申报及立项程序
1.自主申报:新型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补贴申报条件,自主向生产营经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农场)申报补贴项目和补贴资金规模;经营主体跨乡镇(农场)区域生产经营的,在主要生产营经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农场)申报,并附其它乡镇面积证明材料,不得多头申报。外来的种粮大户,按耕地所在地,逐级登记上报。同时兼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的两重或多重身份的经营主体,只能择一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经营主体可同时申报多个补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