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农场)初核后,统一汇总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根据资金规模,结合区域发展重点,择优立项。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复申报的经营主体,取消其申报资格。
3.上报备案:县级确认的支持项目,分别上报设区市农业局、设区市财政局备案,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分别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江西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项目申报书》。
2.有效证明资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提供户主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理事会(或董事会)全体成员身份证等复印件;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另外提供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
3.耕地流转租赁合同。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水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水田计入耕种规模的还应附土地权证复印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另外提供有机基地水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并在封面标明申报人(单位)、申报主体类别、申报项目、申报时间等。
(三)申报时限
新型经营主体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自主申报,县级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立项并报设区市备案,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七、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验收申请
新型经营主体完成单个项目实施后,即可向申报项目的乡镇政府(农场)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书。
2.水稻种植保险合同。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须提供当年水稻种植保险合同。
3.设备购置有关材料。申报工厂化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及辅助设备、植保机械购置补贴的,须提供设备购销合同、发票、产品合格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须注明设备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者为合作社或服务组织的,注明合作社(服务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以及所购设备的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具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设备(粮食烘干机除外),还应提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及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一卡通”存折或法人账户账单的原件及复印件,以查验获得的购机补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