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提供有效的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有机大米品牌,以及有机大米基地大小的证明材料和有机大米销售业绩材料。
5.项目建设相片资料。申报工厂化育秧设备、稻谷烘干设备及植保机械购置补贴的,需安装的设备提供安装前后的对比照片,不需安装的设备提供所购设备田间作业的实物照片;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提供有机大米基地照片及有机产品照片。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并在封面标明项目验收申请人(单位)、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时间等。
(二)乡镇初核上报。乡镇政府(农场)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核,核实通过后分批汇总上报县农业局。
(三)县级组织验收。县农业局收到乡镇报送的验收申请汇总材料后,牵头组织有关专家,采取资料核查、实地查验、走访调查等形式,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
八、补贴发放
采取先购后补、先建后补、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项目完成后由县农业局牵头组织验收和补贴核算,由县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在30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法人账户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
县财政和农业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一次补贴资金清算,并将清算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对以前年度结余结转的“三项补贴”资金,由各地财政、农业部门进行一次清理,在不违反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并将有关使用方案于12月30前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九、项目监管
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立项、确认、验收等管理工作,省、市负责项目督促检查工作。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审制、结果公示制、新型经营主体备案制。项目督查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如发现申报主体有弄虚作假、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收缴补贴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的补贴申报资格。建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业新型服务主体电子信用档案,逐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