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条件
1.种粮大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水稻种植规模50亩(耕地面积)以上,并经乡镇初核、县级确认、省级备案。
2.家庭农场:参照上述种粮大户条件执行。
3.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耕种且用于种植水稻的水田面积500亩以上,并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社的。
4.依法登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含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和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含病虫害防治组织、植保专业合作社)。
(三)优先支持条件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于符合下列三类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列入项目支持:
1.按照适度规模经营要求,水稻种植规模50~300亩(耕地面积)的种粮大户;
2.耕地流转关系稳定,水田连续流转期限达到三年以上(含申报补贴当年)。
3.推广应用了当地农业部门或上级农业部门当年发布的水稻主推技术及主推品种的;
4.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并纳入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
5.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投保了当年水稻种植保险的。
五、补贴内容
主要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在机插、机烘、机防等薄弱环节上的标准偏低、推进难度大等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一)工厂化育秧设备补贴
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床土粉碎机、种子催芽器、播种流水线,以及构建钢架塑料大棚和连栋温室大棚(含喷滴灌设备和温控设备)、四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等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按所购买设备资金(不含设计、验收等间接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购买的设备中,凡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先落实购机补贴再申报本项目补贴,且本项目补贴和购机补贴总额不超过所购买设备总资金的50%。对已享受本项目补贴资金购买了工厂化育秧设备的,自享受补贴当年开始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补贴。
(二)稻谷烘干设备购置补贴
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粮食烘干机进行补贴,移动式粮食烘干机除外。
2.补贴标准: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后,再执行不高于4500元/吨·批处理量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