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已随母亲落常住户口、要求随父投靠的子女,由父亲申请,凭申请人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证明和父母的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迁入本市人员申请调查呈批表》,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报市局备案。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子女,母亲户口不在本市,自愿随父亲入户的,凭卫生部门的《医学出生证明》、市计划生育部门的《黄石市政策内出生婴儿入户证明单》,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审批入户。
第十七条 在本市落户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高级科技人员到小城镇或农村、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户口。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第十八条 凡考取本市的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不办理暂住证。本市就读于外省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或外省市来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十九条 凡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填写《迁入本市人口申请调查呈批表》,经所在地派出所领导签署意见后,建立材料档案,并报送县(市)区公安局审批或市局审批。审批完结的户口,统一到市公安局办理准迁手续。呈报的材料以派出所为单位制作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报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和派出所各一份。原始材料档案由县(市)区公安局或市公安局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
县(市)区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派出所,或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