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推动我市城市化建设,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全面建立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取消农转非制度,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
(一)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合法固定住所是指:1、购买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成套商品住房或结算金额在 2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商品房;2、自建的具有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住房;3、租赁满两年具有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1、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正式录聘用,具有正式录聘用手续的人员;2、被各类企业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间满两年的人员。
凡是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户口准入条件之一的,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购买、自建房屋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仅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落户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单位集体户口或其亲友家中。
(二)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凡年度累计缴税,国有、集体企业超过10万元,私营企业超过3万元,个体工商户超过5000元,可为其在淮有固定住所的投资人或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办理1户市区户口(限父母、夫妻和未婚子女)。外商以及港、澳、台商在市区投资额达5万美元以上的,可为其在市区有固定住所的大陆亲属办理1户市区户口(限父母、夫妻和未婚子女)。
(三)鼓励智力移民,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迁入城市的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含国家承认的同等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迁入城市并已办理人事代理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或其亲友家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