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3)

户口政策2018-11-27李一老师

  第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尚未落户的收养子女,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卫生部门的《医学出生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和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迁入本市人员申请调查呈批表》,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调查核实,送县(市)区公安局审批,报市公安局备案。

  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送市公安局审批。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由赡养或抚养的近亲属提出申请,凭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民政部门提供的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证明、近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迁入本市人员申请调查呈批表》,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派出所调查核实后,送县(市)区公安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第十四条 夫妻投靠凭配偶的申请书、单位证明或乡(镇)街道证明(并详细说明住房、收入情况)、夫(妻)及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乡(镇)街道以上的计生证明(20-50周岁)和夫(妻)的户口及投靠人的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靠人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迁入本市人员申请调查呈批表》,在夫或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派出所调查核实后,送县(市)区公安局审批,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五条 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只要在本市实际居住的,由子女提出申请,凭申请人单位证明或乡(镇)街道证明(并详细说明住房、收入情况)、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父母的离(退)休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迁入本市人员申请调查呈批表》,在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派出所调查核实后,送县(市)区公安局审批,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六条 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小孩,已随母亲落常住户口(未落户的必须先落户),尚未超过18周岁要求随父投靠本市落户的子女,由其父提出申请,凭申请人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并详细说明住房、收入情况)、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的证明和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迁入本市人员申请调查呈批表》,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派出所调查核实后,送县(市)区公安局审批,报市公安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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