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相关学历证件、各类职称证书证件或“人才绿卡”;
3.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6.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以上人员如人才交流中心接收户口的,可凭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户证明,本人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落户
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院校毕业生,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迁入我市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迁入落户的。
所需材料:
①省、市“毕分办”就业派遣报到证;
②接收单位证明;
③相关学历证书;
④居民身份证;
⑤外省户口凭《户口迁移证》落户;本省内学校集体户口,凭《常住户口登记卡》,按照“一站式”办公流程办理。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学生,需迁入落户的。
所需材料:
①集体户口页;
②毕业证书及居民身份证;
③接收单位证明;
以上两类人员落户地址:有稳定住所的,可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落户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3.与各级人才市场签订代理协议,由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可落入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所需材料:
①省、市“毕分办”就业派遣报到证;
②人才市场落户介绍信;
③相关学历证书;
④居民身份证;
⑤外省户口凭《户口迁移证》落户;本省内学校集体户口,凭《常住户口登记卡》,按照“一站式”办公流程办理。
4.对因升学户口由原籍迁入学校,毕业后要求回原籍落户的,原籍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①毕业证书;
②居民身份证;
③外省户口凭《户口迁移证》落户;本省内学校集体户口,凭《常住户口登记卡》,按照“一站式”办公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