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毕业后要求在居住地落户的,即配偶户口为我市的或父母户口已迁入我市的等其他情况,可由区、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
②毕业证书及居民身份证;
③结婚证,落户父母户口上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④外省《户口迁移证》、本省内学校集体户口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⑤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区、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不开准迁),派出所按“大中专毕业”办理落户。
第六条 重点群体人员户口迁移
(一)居住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农业转移人员举家迁移户口的,户主申请即可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迁入人整户户口簿、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4.申请落户我市市区的,本人还应满足“第三条”之规定的五款条件之一;
5.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新生代农民工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就业、居住的,可申请本人户口迁入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
3.就业单位证明或初(高)中以上学历证明证件;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5.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可以在注销户口地恢复户口,也可在居住地或单位集体户落户。对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如无法提供落户地址的,可在居住地派出所的社区公共地址落户。
所需材料:
1.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2.军人身份证或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
3.原籍注销户口证明;
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备注:对军人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与注销户口登记不一致的,按原籍注销户口证明的信息落户。对当事人落户后与军人身份登记信息不一致需办理其他事宜要求出具证明的,派出所应在落户后主动为其出具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