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住建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修订了《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新核定了《石家庄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和《石家庄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 石家庄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3. 石家庄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26日
附件1: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含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下同)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