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政策改革2018-07-02李一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物业管理工作,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提高物业服务和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个人提供的管理服务。提供管理服务的单位统称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条 物业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协调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街道、社区两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 属地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管委会,下同)物业管理职责:

(一)对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社区管理工作,设立社区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区(开发区,下同)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本辖区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落实物业管理工作责任。

(三)负责区域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协调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四)制定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管理应急预案,处理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重大事件以及紧急情况。

(五)建立物业管理事务处理平台,受理、调处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有关纠纷、投诉、信访,并及时答复。

(六)开展对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工作,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七)组织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责任。

(八)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物业管理氛围。

(九)其他应当由区负责的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职责:

(一)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具体负责。

(二)明确本辖区内负责社区物业管理的分管领导、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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