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户口政策2018-06-04王新老师

2016年福建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户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户口管理包括立户分户、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查询、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规范,在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

第五条公民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集体户户主除外)携带《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本人内页“常住人口登记卡”,下同)、《居民身份证》,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本人或者户主不能亲自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的,可以书面委托户内成员或直系亲属代为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请。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翻译人员签名。

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负责本辖区户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从事户口管理工作的民警(含边防派出所现役干部)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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