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2)

户口政策2018-06-04三水老师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包括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

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办理立户。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作为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用于登记本辖区暂时无处落户人员户口,由户籍民警负责公共地址户的登记以及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符合迁入条件的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户口未迁出的,新住户可以申请在该住址上另立一户。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超过6个月拒不迁出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其移至该公安派出所确定的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另立一户。

第十四条公民由于离婚、房屋产权转移等原因,造成暂时无处迁移落户的,可以提交申请人书面报告、《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产权转移证明材料,申请户口迁移至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

登记在公共地址上的户口,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

第十五条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分户时,符合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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