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3)

户口政策2018-06-04三水老师

父母仅一方在原户内的,其未婚子女应当与原户内的一方分在同一户内;父母离婚要求分户经核准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与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决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第十六条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或者从业人数达到当地县级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一定人数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二)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

(三)本单位编办核定的编制数或者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以及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部队集体户可以办理随军家属落户。

第十七条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提交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八条具有招生资格并向外省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校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以及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十九条已设立的集体户,因企业倒闭或者兼并,单位、大中专院校整合或者撤销等变动,已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撤销。撤销前,应当告知该单位,并冻结办理户内成员除户口注销、迁出以外的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

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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