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财税〔2015〕99号文件则规定从2015年10月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那么在2015年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不超过20万元。这样一来,就出现“一个年度中以两个所得额标准来判定能否减半征税”的局面。
(一)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25%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依然按财税〔2015〕34号文件执行,即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15年10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例示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2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计算方式一(分段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2015年1~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9(月)=18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8万元×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3(月)=6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6万元×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6万元+0.6万元=4.2万元
计算方式二(为填报纳税申报表而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2015年度未享受任何优惠的应纳所得税额:
24(万)×25%=6万元
(1)2015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减免税:
24(万)×5%=1.2万元
(2)2015年度享受降低税率和减半征税优惠的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