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万)÷12(月)×3(月)×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6万-(1.2万+0.6万)=4.2万元
由于预缴是按当年累计会计利润与部分纳税调整结合计算的实际利润累计金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因此,不能简单的将四季度的利润直接套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方法计税,而应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10月至12月的所得。
例示2: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9月合计利润21万元,10~12月份合计利润12万元,2015年累计利润总额33万元减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8万元,实际利润累计金额为25万元,在2016年度1月份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1)2015年1~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5(万)×9/12×20%=18.75(万)×20%=3.75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5(万)×3/12×50%×20%=0.625万元
(3)2015年度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3.75(万)+0.625(万)=4.375万元
(4)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将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4.375万元减除“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即为“本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例示3: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月份开业,4~12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7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27万元,而非将27万元按9个月再折算出12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其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为9个月,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5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2015年4~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7(万)×6/9×20%=18(万)×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7(万)×3/9×50%×20%=9万×50%×20%=0.9万元
(3)2015年度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3.6(万)+0.9(万)=4.5万元
例示4:某企业2015年11月开业,11月至1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28万元,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和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均为2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8万元,具体计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