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万)×2/2×50%×20%=2.8万元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计算,基本可以掌握财税〔2015〕99号文件及财税〔2015〕34号文件对于“小小微企业”应缴所得税计算的衔接,特别是两个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运用。而实施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最新优惠政策,关键有两点:
一是,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10月至12月间的所得。
二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不要再把不足十二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月份去折算出十二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一个企业能否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小小微企业”优惠,其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是其年度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以减除2015年10月至12月的所得后的余额,再作为年应纳税所得额来判断其他月份是否超过20万元。也就是说,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但不低于20万元的,全年可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的优惠,但只有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则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说明事项:由于最新政策的调整,在2016年1月份如何填报2015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需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填报说明的补充文件,对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的填报规定进行修改后,再据此填报。
但笔者可以肯定的是,填报说明对于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预缴申报,将改为“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而绝非简单模仿2015年第31号公告“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