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所发放的贷款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微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不纳入补偿范围),贷款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
(一)市场准入类政策
1、免征注册登记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明确规定外,由股东(发起人)自主认缴出资额,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允许“一照多址”。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区、县(市)行政区划内、隶属同一登记机关且无需前置审批的内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一栏加注相应经营场所地址,免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可以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可以凭相应营业执照副本经营。
4、实行“一室多照”。主要面向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等现代服务产业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同一房间可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5、允许“筹建登记”。实施好注册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对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允许“筹建登记”。
6、放宽经营场地。允许企业住所权属证明多元化:①企业暂时无法提交住所房屋产权证明的,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证明代替产权证明;②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从事小型商品零售等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