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1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经依法处理后,可计为申请宅基地的人口。已享受过房改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货币分房待遇的,不得计入申请宅基地的人口。
第十六条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标准:
1、村民住宅建筑层次,一般不高于3层,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上人屋面的上人楼梯间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高度不得超过2.2米;坡屋顶的应从檐口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半地下室、架空层的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一层计算。
村民住宅居住部分建筑间距一般为:(1)南北朝向时,新区不小于1:1.1;老区不小于1:1。(2)东西朝向时,不小于1:0.8。
2、市区二环线内符合规划的,村民新建住宅建筑层次,允许批准4层,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3米。村民申请建设4层以上住宅的,在符合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并扣除申请人相应宅基地面积的前提下,允许批准5层或6层,批准5层的按限额标准的80%、6层的按70%核定宅基地面积;建筑总高度5层的不超过15米,6层的不超过18米。
3、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实行联立式,提倡公寓式。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城镇主、次干道两侧和市区二环线内拆迁安置及“城中村”整体改造,原则上建设公寓式住宅。
第五章村民住宅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建设住宅审批,一般以村为单位分批次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受理,全程代理服务,审批过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
1、申请和上报。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公示无异议后,将所需材料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规划、用地进行实地踏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用地申请材料和规划批件,报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3、规划审批。持用地、规划批件和施工图纸,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4、施工许可。市区二环线内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承建合同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用地申请材料和规划批件,报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