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金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金义都市新区社会事业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社会事务和宗教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提高低保救助的规范性和时效性,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现就金华市规范低保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并签署申请承诺,乡镇(街道)应及时受理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身份证和申请书附件。对于申请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对象,申请人需同时提供前12个月刚性支出证明(医疗费用、学费发票等)。
申请人与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乡镇(街道)干部职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声明并填写《民政系统和基层干部职工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相关工作人员应回避本次低保的审核审批流程。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应当自接到低保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实地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应按照“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人员组成应包含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两级人员。民主评议不作为必须程序,但对于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申请材料真实性存在异议的、申请人主动要求的应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参加民主评议人员包括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所在地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在评议结果上签字。
(三)乡镇初审和公示。乡镇(街道)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低保初审意见,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需签字盖章,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特殊对象除外),公示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乡镇(街道)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申请人基本信息尤其是家庭人口、致贫原因、残疾情况(必须是持残疾证人员)等在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录入信息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