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杭州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4)

国家政策2018-07-30王华老师

(二)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加大空心村整治力度,对不需安排土地指标而通过村庄有机更新来解决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给予用地指标、资金等奖励;对于5人以上家庭符合分户条件不进行分户建房的,可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未达到法定面积符合迁建标准而实施原址翻建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非耕地建房的,可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标准,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相关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研究宅基地流转新机制。以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契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空间置换新机制。进一步整合优化农房资源,在坚持“一户一宅”、法定面积和在接收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允许住房困难户到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其他村调剂、购置旧房。鼓励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村推行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农民住房财产权担保、出租、抵押和转让。

六、完善宅基地管理保障机制

(一)落实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乡镇人民政府主导、村自治组织为主体、相关部门指导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当地宅基地管理细则,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具体审批,落实农民建房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村民自治职能,在农居点布点、需求预测、名单排序、规划选址、逐户分配等过程中按规定组织讨论和公示,确保村民全程参与,配合做好本村村民建房监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二)落实农民建房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农民建房管理“四公开”制度,做到建房用地指标公开、建房审批程序公开、建房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审批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农民建房管理“四到场”制度,确保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扎实推进“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和“一户多宅”整治,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结合卫片遥感检查、群众信访举报、媒体舆论监督等措施,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

(三)落实宅基地考核奖惩措施。各地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民建房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工作目标或耕地保护目标、新农村建设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差别化管理,实行指标分配与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土地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违法用地行为防控情况和上年度农民建房问题解决情况相挂钩,对用地不集约、任务未完成、违法用地较严重、挪占用指标的,扣减其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直至暂停安排除救灾避险、下山脱贫、原址翻建以外的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对于有效缓解农民住房需求,农村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明显下降、“无违建县”创建成效突出的地区,市本级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对于因地制宜探索“台地村庄”、“坡地村镇”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优先列入相关试点范围,市本级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或按上浮标准回购同等比例的增减挂钩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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