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宅基地,按以下途径予以保障:一是省级专项指标。省国土资源厅单列下达的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增减挂钩指标,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区(县、市)农民建房实施情况核销。二是市级专项指标。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奖励支持,以项目(户)为单位依申请核拨、按申请项目(户)实施情况核销,重点解决登记在册的部分急需建房户和中心镇、中心村、美丽乡村建设以及古村落保护等的用地。三是县级自有指标。县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对年度宅基地用地需求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缺口部分,实行“兜底”,做到应保尽保。
四、完善和改进宅基地审批机制
(一)严格界定宅基地申请条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加强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对“一户多宅”等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应事先腾退原有宅基地及其房屋。现有宅基地已达规定标准80%以上的农户,可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其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改造住宅,解决住房需求。
(二)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下移宅基地管理重心。农户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向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直接审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允许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办理农转用手续,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省、市下达的专项指标规模范围内办理农转用手续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逐宗落实到户完成供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缺乏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理,可予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三)规范指标核销手续。每年9月底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辖区内宅基地分户落实情况,向有权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备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以及相关土地规划局部调整等备案信息,其中使用省、市宅基地专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并核销指标;使用县级自有指标的,参照办理。
五、创新宅基地使用机制
(一)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各区(县、市)可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内部实行竞价选位。试点方案及有偿使用价格标准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区(县、市)政府备案后实施。对现有宅基地超过规定使用面积部分,因房屋整体结构无法拆除或退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有偿使用的方式管理。对村民主动退出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补偿,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