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乡村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四、开展宅基地调查,强化村民及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各地户籍登记机关配合,各村(居)委会负责实施,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开展调查统计,全面调查统计农村家庭和人数,以户为单位建立农村村民名册,并每年及时更新,作为农村村民宅基地取得权的主要依据,供国土、规划部门、县乡两级政府用于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
由各县(市、区)国土局负责组织,当地国土所实施,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农村村民和宅基地信息库,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五、优化审批程序,加强农村宅基地收费管理
农村宅基地审批坚持“三公开”制度。即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公开,申请名单公开,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国土所和村(居)民委员会联合对申请建房农户的用地面积、家庭人口、拆旧建新等情况向所在地村民公告。国土所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应坚持实施“三到场”,即到实地调查,到实地放线,到实地验收。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报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明确新建宅基地审批的面积限额。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使用非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由农户自行退出或实行有偿使用。
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