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理界定使用对象,规范宅基地流转行为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确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参与利益分配,承担义务;2.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与原住房用地面积之和不超过法定限额;3.没有出卖、出租住房或宅基地;4.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新房,符合分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注销其宅基地使用权证:因移民、村民户口迁出等原因调整搬迁并已在迁入地安排宅基地的;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房产等形成一户依法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五保户依法安置后腾出的宅基地;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证注销后,村民(居民)委员会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回收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等原因收回的,应对宅基地原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民委员会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委会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
鼓励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一基”之外的宅基地依法依规转让,禁止向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宅基地。在因继承、赠与等原因取得的宅基地上,任何人不得对其原有房屋进行重建或扩建(符合村民“一户一宅”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除外)。
七、规范建房行为,确保农村房屋质量安全。
在各乡镇逐步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村民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服务和指导。实施统一的农村建房“一书一证”(选址意见书和乡村规划许可证)和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制度。督促严格执行基础标高、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并对地基基础、房屋结构进行质量安全巡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加强对农村建房设计和施工的指导,依据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精心设计并发布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采用省、市编制的农村村民住宅设计图集,无偿提供给农村村民,为农村建房提供勘察、设计、监理等多方面的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