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咸宁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国家政策2018-07-20李天扬老师

一、明确目标任务,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服务方式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服务方式,以彰显公平、公正、公开为改革方向,以规划管理为龙头,以明晰产权为基础,以平等保护物权和显化农村宅基地物权价值为取向,以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平台,按照同地同权同价的要求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依法流转,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新农村提供支撑和服务。要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加大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依法流转、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建立等方面的人力、资金、物资和政策投入力度,更多地以经济手段特别是经济奖励或补贴来强化服务。

鼓励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建设村民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强化职能职责,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各乡(镇)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各村(居)委会为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本村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各村集体要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分配、管理、使用的村规民约。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未利用土地,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作为乡(镇)、村、组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定期考核,奖优罚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规划引导,合理确定村民点规模与布局

县(市、区)、乡镇政府、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总要求,结合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目标,抓紧编制、修订、完善村镇建设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中心村和自然村庄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并严格监督实施规划。村民点规划要以新农村和农村社区建设、农村城镇化、并村腾地、产业调整、节约集约、环境整治、生态宜居、基建设施建设为重点内容,坚持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建后公共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规划编制经费,确保规划编制工作及时完成。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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