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

国家政策2018-07-06王新老师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9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评审机制,促进中小学管理水平的提升,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二、参评范围

截止到12月31日在编在岗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成人学校)教师。已办理“退休”、“离岗”手续的人员,不在参评范围之内。

三、使用职数

依据《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津人社局发(2016)24号),在不超过相应类别学校高级结构比例上限和高、中级总量结构比例的条件下,核定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的结构比例方案和本年度高、中级教师职称的使用职数,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由区教育局投放使用指标。

四、政策说明

(一)我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和区人力社保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参评人员的任教年限和任职年限均计算到12月31日。

(三)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且成绩合格。

(四)申报教师职称人员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

(五)参评人员的学历必须是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申报中学实验系列的教师必须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7年取得的学历不能作为参评学历。

(六)申报学科必须是国家或我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所规定的学科课程;申报学科原则上应与任教学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现岗任教学科不满一年的,可按原任教学科、学段申报。

(七)申报高级教师职称,任现职以来,做校级及以上公开课或示范课两次以上;所培养的青年教师(须有师徒合同、培养计划、培养过程记录)取得区级以上优秀成绩;校领导须现岗兼任学科教学课程,近五年以来,兼课不少于五个学期,周课时不得少于2课时,或者承担并完成两项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幼儿园园长每学期须参加听课、评课、教研活动等不少于五次;其他行政人员必须现岗兼任学科教学课程,近五年以来必须连续兼课,周课时不得少于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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