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5号)要求,充分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学段、不同学科以及城镇和乡村学校的不同特点,坚持重心下移,注重参考教师所在学校考核推荐意见,不断创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聘后管理、实现能上能下。
二、完善评价标准
(一)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各评审委员会及用人单位根据专业岗位要求自主评价。
(二)继续教育培训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教师〔2013〕31号)要求,教师年均修满72学时培训,其中公需课学习不少于8学时。
(三)近5年年度考核应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各层次三级三类骨干体系入选教师在业绩成果同等或相当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审。
(四)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贫困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申报晋升高级职称及以下职称时,可等量提供参考教案、研究报告、教学教法经验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及科研成果;申报正高级教师可以使用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且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同学段学校进行过推广、对本区域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起到良好推动作用的参考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等量替代论文及科研成果。
三、创新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