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教师职称评定条件新规定

政策改革2018-08-10王新老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现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2021年3月31废止。原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天津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条件》(津人专〔2000〕42号)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2015年度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补评工作按照该《标准》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201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天津市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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