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4)

国家政策2018-07-06李一老师

(二)公开条件,严格程序。各单位要做到公开推荐数额、公开评审政策、公开宣讲业绩的“三公开”,严格推荐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不搞暗箱操作。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在教师活动的公共场所对申报人员的主要业绩材料(学历证书复印件、资历、任课情况、考核情况、论文论著、教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申报人员的《简表》以及职称工作负责人和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公示情况拍照存档。公示期间要广泛征求教师和教代会(工会)的意见,听取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并将推荐和公示情况如实填写在《评审表》“学校推荐意见”栏内。未经公示的评审材料,不得上报。

(三)加强领导,确保稳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工作,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各镇乡中心校总校长和直属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由于今年各单位参评人员多,指标少,评审工作难度大,因此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研究,正确分析和解决问题。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因此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心部署,审慎操作,认真负责,严格把关,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做好调查核实和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要加强沟通,及时妥善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我区2017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七、收费标准

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物价局规定,教师职称评审有关收费标准如下:

1.评审费:高级240元/人、中级140元/人、初级80元/人。

2.水平测试考试费:38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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