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5)

国家政策2018-07-06王华老师

(二)任现职以来,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成果显著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发挥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选定下列部分指标进行考核:

1.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或获县级一等奖、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优秀论文,至少2篇。

2.任现职以来,主持过选修课开发且主编过选修课教材。

3.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

4.任现职以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省级以上教师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技能大赛中获奖。

5.任现职以来,参加经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组织的以现场上课为主要形式的课堂教学大赛获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二)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当地本学科教学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六章  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八条  一级教师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选定下列部分指标进行考核:

1.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2.具有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范围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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