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

国家政策2018-07-06王华老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作为本省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消,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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