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

国家政策2018-07-06李一老师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  本标准用于指导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价,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各设区市应按照本指导标准的要求,根据本地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特点和教育部《中学教师专业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等要求,按不同学段,分类细化制定具体评价条件。综合运用业务考试、民主测评、说课公开课、盲审鉴定、专家评议等方式,建立科学、量化、精准的评价体系。

各地应及时将细化的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报省人力社保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由省教育厅细化制定。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坚持以德为先导向。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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