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

国家政策2018-07-06王新老师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第四条 评审职级: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初级职务设员级和助理级,中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职改办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各相关单位、市(州)、市(县、区)职改办分别建立中、初级评委库。评委库规模必须达到年度评委会人数的三倍以上。

第七条  高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各市州职改办推荐,省职改办审核入选;中、初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及所辖学校进行推荐,市州职改办审核入选。评委库成员应由遵纪守法、学术知识渊博、专业造诣深厚、行业公认、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专家组成。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申报及评审条件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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