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教师职称评定条件新规定

政策改革2018-08-09李一老师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评审范围:全省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师发展中心、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馆、少年宫等教育机构。

评审对象:上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文件印发之日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在申报对象之内。

教师发展中心中原进修学校教师,省、市级独立设置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教师,前已受聘高级讲师职称的,可按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直接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从2015年起,上述机构的教师应根据现任岗位和专业技术工作实际,确定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只能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二、评审和推荐名额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今年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计划评审200人左右,推荐300人,按各市教师总数测算分配,具体名额见附件1。各地在推荐过程中应注意学段、学科分布,并向一线优秀教师倾斜。

三、推荐评审条件

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开展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和评审工作。

各市在推荐工作中,要面向参评教师开展学风教育,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坚持资格条件标准,注重把握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教师专业标准,要以教育教学一线优秀教师为重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并被县级以上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和查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得推荐。教师近三年内有从事有偿家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推荐。

四、推荐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2.单位推荐。所在单位要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按照公开述职、成果展示、民主测评、组织推荐等程序开展推荐工作。公开述职和教师测评一般结合进行,参加人数不少于学校或单位教师总数的70%。学生测评人数不少于两个班的学生。教科研训等人员面向指导服务对象开展测评,人数不少于30人,测评时申报人员和直系亲属回避。推荐结果经校内公示后报送相应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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