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社会培训任务。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所在学校的发展或当地的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
(三)从教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四)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第十四条 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一)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主持完成至少1项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论文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特别是在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五章 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五条 业务精通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
(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四)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业绩显著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