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结合教育行业特点,2016年9月1日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执行;2016年9月1日后,继续教育学分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话能力要求
申报对象普通话要求按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二条 业务精湛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教学艺术精湛,教学风格独特,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普遍认可。
(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在地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第十三条